房產證更換成不動產證需要:登記申請書;申請人、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、授權委托書;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、登記原因證明文件、不動產權屬證書;不動產界址、面積等材料;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;法律、行政法規以及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規定的其他材料。
不動產包括哪些?
1、一般國家都規定不動產的類型,如我國規定不動產的類型有如下:土地、建筑物、構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(構)筑物的物。
2、不動產它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于土地上的改良物,包括附著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。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,如探礦權和采礦權。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。
3、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、土地定著物、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、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。包括物質實體和依托于物質實體上的權益。最核心的不動產類型就是土地。而以土地為基礎再進行擴展,有其他的類型。
不動產登記證明是什么?
除不動產權證書外,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還會遇到“不動產登記證明”的相關事宜。它主要是在證明抵押權、地役權或預告登記、異議登記的時候使用。抵押權和地役權發放證明不使用證書的因素:
①《條例》僅規定了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,抵押權和地役權屬于從權利,信息指標與基礎權利差別很大,若與基礎權利一樣發證書,可能導致記載信息的混亂;
②《不動產登記證明》既能記載權利,也能記載事項,并未否定抵押權和地役權的物權屬性。統一登記前,在建工程抵押權也是發放登記證明,證書證明的形式與登記內容的屬性沒有直接關系;
③證書的印制成本高出證明的幾倍,實踐中,不動產抵押權設定頻、變化快,使用證明能夠降低交易成本,活躍交易市場。